北宋大法官 第1107节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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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公检法的权力将会急速膨胀,且不受制约。
  这回立法会立法,那是为求约束公检法,而添加这赦免权,只是为求皇帝能够答应。
  同时他们也跟那些官员解释,关于有罪赦免和无罪释放的区别,这会在无形中给予君主一些压力的。
  悟透此理后,又令那些官员很是纠结。
  要修改敕令,就必须跟皇帝交易,不然的话,皇帝是不可能答应的。
  再加上,富弼是以慎刑思想来修法。
  虽然朝中不乏提倡重刑主义的,但是此番修法,完全就是针对官员,而不是针对贼盗,所以官员们多半还是支持的。
  就是这么双标。
  朝中争论不休时,立法会也加紧修法,这也是在给予外庭压力。
  “这我赞成。”
  张斐点点头道:“官家主要要免的肯定也就是刑事处罚,至于民事处罚的,罪人理应对受害者进行赔偿,无论对方是百姓,还是国家。”
  赵抃他们也都是点点头,表示赞同
  富弼又道:“还有就是关于举荐者的责任?”
  张斐略显尴尬道:“举荐者?”
  富弼道:“根据我朝制度,如果你张三贪污的话,那君实也得跟着受罚。”
  张斐惊讶道:“真的吗?”
  富弼点点头,“因为当初就是君实举荐你的。”
  张斐顿时满脸歉意地看向司马光,“司马学士,我现在明白,你为何这么紧张我了。”
  司马光瞪他一眼,“就算没有这条规则,我也会盯着你的,你小子是一肚子的鬼主意。”
  “!”
  “咳咳!”
  富弼又道:“诸位怎么看?”
  司马光道:“这条规则必须写入进去,这不但能迫使举荐者对被举荐者的监督,也能够使得那些权贵不敢肆意妄为地让亲人充当要职。”
  赵抃点点头道:“君实言之有理啊!”
  冯京也是表示赞成。
  张斐却道:“我非常认同司马学士所言,这条规则确实有他的道理。但是,我们公检法是讲证据的,在司法来看,举荐者只要不违法,那我们就无权将其定罪,要不定罪,那怎么惩罚?
  这是个行政问题,跟我们司法没有关系,倘若写入律法,那可就乱套了。
  试想一下,检察院在上诉时,询问司马学士,张三可是你举荐的?司马学士回答是,然后检控官就说,好吧,那你也犯了贪污罪。诸位难道不觉得这很怪吗?
  而且有可能让检察院以此为由罗织罪名,大兴牢狱,这是断不可取的。”
  司马光点点头道:“这倒也是,这条规定,跟公检法匹配不上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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