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宋大法官 第664节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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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判官府责任?
  你难道不是,好像他还真不是。
  政法已经不是一家人。
  这!
  “我反对!”
  正当这时,苏辙突然站起身来,“根据律法而言,黄桐贩卖私盐,是证据确凿,即便官府有责任,皇庭也应该依法判决,而不是应该擅自改变律法,张庭长应该没有这权力吧。”
  张斐的权力根据一些案件补充条例,同时可以酌情给出判罚,但不能说随意修改条例。而且盐法事关重大,更是不能修改。
  “本庭没有改变任何律法。”
  张斐道:“根据盐法,贩卖私盐十斤就要判处死刑,不是贩盐者判死刑,那么首先要确定一点,黄桐所贩之盐是否属于私盐。
  而在朝廷的最新的盐法中是这么解释的,朝廷以盐本钱四十五贯,米二升,换取盐户必须每年上缴十二万斤盐,以及盐户必须将多产之盐出售给朝廷。苏检察长,本庭长可有说错。”
  苏辙点点头道:“没错。”
  张斐又道:“可所有的证据证明,黄桐并未拿到足够的盐本钱,以及每日所得米二升,且造成这一切的原因,责任并不在他,方才所有的证人都是含糊其辞,回答的不清不楚,关键是没有白纸黑字记录下这些扣罚原因和金额。
  所以,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,黄桐不应得到约定的盐本钱和米,那么换而言之,就是官府先没有遵守之前的约定。
  同时在这条盐法中,也并未说明,在朝廷不遵守约定时,盐户还得履行之后的职责。那么根据契约法原则,当一方不遵守约定时,另一方自然也是不需要遵守的。
  所以,黄桐所贩卖的不是私盐。”
  陈琪长大嘴巴,崇拜地看着张斐,这样也行?
  不亏张大珥笔。
  “我没意见了。”苏辙坐了下去。
  其他官员也都憋着不做声。
  要辩吗?
  那就来啊!
  看看你们是不是合法克扣盐户得盐本钱。
  拿证据出来。
  这肯定会将自己给辩进去。
  因为官府账目上的支出,是足额的,一文钱都不少,这一点张斐没有说。
  可是张斐突然瞧向他们,道:“另外,本庭长也要奉劝官府一句,最好是将规定清清楚楚写在纸上,盖上官印,如此才能有法可依,而不要放在嘴上,相信你们也都知道,君无戏言,指得官家,而不是在坐的各位。”
  第四百九十九章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
  他这是在教我们做事吗?
  一众官员是呆若木鸡地看着张斐。
  顾不得愤怒!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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