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宋大法官 第463节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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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张斐点点头,“但这个词往往是用于什么事上面。”
  “改革变法。”
  “不错。”
  张斐又点了下头,“开始是变法,但最终却是政息,何解?就是因为如商鞅颁布的那些法令,更准确的来说,是政令,而不是律法。”
  说着,他捡起炭笔来,来到木板前,“除非一些极为特殊的例子,在大部分时候,我们可以这么来区分法制之法和法家之法。法制之法是来源于人们对于自我正当权益的保护,或者说是一种常识,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广泛的需求。”
  说着,他从下往上画了一个箭头符号。
  又在右边从上往下画了个一个箭头符号,边画边言道:“而法家之法是君主、大臣用于治理这个国家的一套方法。这常识和方法你们总分得清楚吧?”
  “!”
  无人答话。
  但这回不是傲娇,而是尴尬。
  张斐有气无力道:“你们是哑巴了吗?给点回应好不好。”
  叶祖恰突然问道:“如果说在《宋刑统》上面,写明抢劫合法,这这算不算律法?”
  大家眼中一亮,这个问题不错。
  抢劫合法明显有悖于张斐对于法制之法的概括,但写在宋刑统上面,这就是律文。
  这难道不是律法吗?
  张斐反问道:“你说呢?”
  叶祖恰道:“这都已经写在宋刑统上面,当然算啊!”
  张斐又看向其余人,“你们都这么认为吗?”
  大家面面相觑,稍稍点了下头。
  虽然他们也搞不清楚,但至少也要团结一下吧。
  张斐道:“我问你们,如果说要做到抢劫合法,那么应该怎么在宋刑统上面规定?”
  “直接写明就行了。”叶祖恰道。
  张斐问道:“那抢劫罪怎么办?”
  叶祖恰道:“直接抹去就行。”
  张斐道:“抹去了这条罪,不就抢劫合法了吗,这还需要去写明吗?”
  “!”
  叶祖恰被绕得有些晕,道:“不写明也行。”
  张斐就问道:“那如果将宋刑统上面的罪名全部抹去,偷蒙拐骗,打砸抢杀,就全都合法了,你们说这是法律吗?”
  叶祖恰眨了眨眼。
  张斐道:“我朝太祖太宗是如何形容之前战乱时期的律法?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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