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宋大法官 第248节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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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我也相信王鸿可能真是没有收过别人的钱。
  但我想问各位一句,多少钱是可以买到开封县知县的职位?”
  院内是一片鸦雀无声。
  原来如此!范纯仁这才恍然大悟,但他也马上质疑道:“这最多也只能算作王知县为官不正的左证,而不能算作王知县贪污受贿的证据。”
  道理大家都听明白了,但公堂之上,讲得还是法律,光凭这一点,你告不了贪污受贿罪,最多只能算是一个左证。
  张斐笑道:“所以我告得也不是贪污受贿罪,而是故出人罪。”
  范纯仁一时语塞。
  通常来说,故出人罪都伴随着贪污受贿,私相授受。
  但是,从《宋刑统》的解释来看,这就不是一个必要条件。
  常理是不能替代律文的。
  张斐环目四顾,朗声道:“母庸置疑,王鸿王知县绝对是一位能力出众,拥有丰富审案经验的官员。
  而且他在催缴税收期间,也判决过很多税收诉讼的案子,他是不可能因为催缴税收,而忽略了耿明的冤情。
  那么就只有一个原因,就是王知县他企图包庇韦愚山。而从汴京律师事务所耳笔一案,以及刘东的遭遇,也不难看出,他其实是一个惯犯,百姓的确是受迫于大地主,但王鸿却拿着表面上的证据,驳回百姓的诉讼,可见那个驳回只是王鸿的一种习惯,这甚至比特殊照顾还要可怕。
  他仁政爱民,爱的是大地主、大富绅、大乡绅,他执法严明,严的自耕农、小工匠,小市民。
  他的爱与恨是如此的矛盾,也导致方才审问的时候,处处充斥着矛盾,让人也分不清他到底是个好官,还是个贪官。但只要将这个‘民’区分开来,那么一切都能解释的清清楚楚,明明白白。
  韦愚山绝对是发自内心地欣赏他,但他的欣赏,恰恰就是王鸿作恶的证据。
  除非朝廷将‘仁政爱民’、‘藏富于民’写入《宋刑统》中,并且写明这个‘民’只指富绅、大地主、乡绅,否则的话,王鸿绝对犯下了故出人罪。”
  “杀了这狗官!”
  “狗官!”
  “要不判这狗官故出人罪,天理何在!”
  ……
  门口的市民突然如疯了一般,举臂高呼,歇斯底里,咬牙切齿。
  怨气滔天。
  就还是那句话,民不患寡而患不均。
  你真要政绩,你狠一点,也行,你一视同仁,对每个人都横征暴敛,你就是再狠一点,百姓也不会这么生气。
  结果你还让低等户去分摊高等户的税收。
  这简直比贪官还可恶。
  院内则是一片死寂。
  唯有王安石盯着对面的司马光,嘴型一直保持着“藏富于民藏富于民藏富于民”。
  气得司马光直接将脸偏到一边去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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