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百零七章 法律精神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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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阿云案中,阿云不愿意与韦大成婚,尤其在这婚姻还是不合法的情况下,其犯罪动机,明显轻于偷盗,其犯罪实施的结果,又是如此轻微。
  因而纵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,也应该认为,阿云的自首,相较于盗杀后自首,是符合免其“所因之罪”的条件的!
  这些其实都是法律条文的瑕疵,在阿云案这个用现有律令不能维系公平的特例里,该如何判决?
  臣以为,这时候最重要的,是判决结果必须体现法律背后的精神,能够维护和引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,而不能伤害它。
  法律精神是什么?是保护所有人的法定权利,倡导公平,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,是引导所有人从善弃恶的行为准则——无论如何,绝不是为惩治而惩治。
  换个说法,法律不外人情。
  在断案依据明晰的时候,可以援引法律判定的时候,需要坚定执行。
  但是在律例无法做出判定,引起如此大争议的情况下,唯一的办法,就是根据人性中的共善,做出大多数人认为公允的判决。
  这正是陛下的敕命存在的最根本意义,也是皇命可以干预法律的唯一之理由!
  陛下的意志,平时不应当干预司法,只有在这种时候,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!
  因此请陛下维持大理寺根据现有法令的做出的判决,以维护皇宋法律的权威性,但是同时下达敕命,给阿云减罪,兼顾判决的合理性。
  最重要的,事后定当根据此次案件,调整相关律令,明确其中的含糊之处,以使后来法司有所依凭,今后遇到此类案件,无需陛下的敕命即可做出正确判断。
  这封奏章完全符合苏油的风格,实事求是,合情合理,且眼界高过了司马光和王安石,巧妙地将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进行了区分和对立,以解决争议问题。
  看似与政治立场毫不相关的讨论,但是朝中不少人精,立刻看出了司马王苏三人的不同。
  这篇奏章,其实就是苏油的政治立场的宣言,如果说司马光是保守派,王安石是激进派,他苏油,则不依附任何一方,是温和改良派!
  四月,赵顼下诏,勉慰大理寺诸人坚持原则的同时,也手诏许遵,对其坚持维护法律精神的作为予以肯定。
  宣布大理寺判决有效,但同时敕命给阿云降罪二等,从绞刑减为编管。
  要说苏油这封奏章有什么瑕疵,就在于他说了这么一大通,最后竟然莫名其妙地和赵顼站在了一起!
  隐晦地指责王安石阿附圣意,其实他自己才是最大的阿附圣意好不好!
  不过与王安石纠结在法律条文中寻找理由相比,苏油的方式明显高出一筹。
  如今台谏本身关于这件案子就分作了两派,加上唐铁头在台谏的巨大影响力,还有另一个台谏大佬司马光,没有从苏油的奏章里感觉到伤害,甚至隐隐觉得苏油说出了自己的心声,驳斥了王安石和许遵的荒谬无稽,维护了法律的尊严。
  加上这奏章给皇帝的操作赋予了一个高大上的解释。因此台谏这次竟然没有发出一点声音。
  以理服人,大致便是如此了。
  其实王安石本人也没觉得这封奏章有什么问题,因为苏油最后提到了他内心深处的企图——变法!
  不过王雱就非常气愤了,认定了苏油是奸滑之辈,陷其父于不义被动,抢了皇帝的好印象,在家中摔棋砸碗,表示此仇不共戴天。
  苏油哪里在意这个,直接上了第二份奏章,趁热打铁,要求将此案判决写入宋刑统的《疏注》和皇帝的《敕编》,作为法律解释确定下来。
  苏油还提议,在《疏注》中记录下此次讨论的来龙去脉,并且强调这是三司、两制、两府,台谏集体智慧的共同结晶,是大宋律法的可喜进步。
  大佬们都觉得这个不居功自傲的小子很会来事儿,很谦虚,全不知苏油这是为了防止后患采取的措施。
  野史里边,司马光后来当了宰相之后,可是将阿云案翻案了的,说是多年以后,还将早已重新嫁人的阿云重新抓起来斩了首。
  苏油虽然不信这个——一罪两罚,在大宋法理上本身就是说不通的,司马光作为保守派,既定条文的坚定拥趸,按理说不会如此行事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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